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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申报2017年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资金项目即将开始 VOCs治理示范项目15个

日期:2024-04-24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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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湖南省申报2017年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资金项目即将开始 湖南VOCs治理示范项目15个
湖南省申报2017年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资金项目即将开始 湖南VOCs治理示范项目15个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
2017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湘环函[2016]502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环保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全省污染物减排工作,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我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和《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就申报2017年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类型
 
(一)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洞庭湖区工业污染源排查及整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等项目;
 
(二)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以奖代补项目,燃煤小锅炉淘汰(含清洁能源替代)以奖代补项目,钢铁行业烧结机全烟气脱硫、旁路拆除项目,工业涂装(含汽车4S售后维修店)、包装印刷、石化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示范工程项目;
 
(三)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类和土壤优先保护类项目;
 
(四)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涉重金属历史**固废治理项目和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水污染防治项目和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应已分别纳入相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央及省级项目储备库(具体入库项目清单可咨询省环保厅相关业务处室)
 
(二)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应纳入《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方案》(湘环函〔2016〕239号)和《湖南省**实施燃煤电厂超为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湘环发〔2016〕6号)中的项目。大气污染防治以奖代补项目要求在2016年11月底前已完成,电力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要求已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小火电(含锅炉)除尘脱硫脱硝设施改造项目要求已通过市级环保部门验收;燃煤小锅炉淘汰(含清洁能源替代,于2016年淘汰)以市州为单位打捆申报一个项目,并应经过当地环保部门现场监察认定。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示范工程项目:长沙、株洲、湘潭3市每市可申报工业涂装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个、包装印刷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1个、汽车4S售后维修店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1个(可打捆20个汽车4S售后维修店);岳阳市可申报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个、工业涂装(含家具制造)挥发性有机物治理1个。其他市州不受理此类项目。
 
(三)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申报条件:
 
1、对暂不开发利用和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支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并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2、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等敏感污染地块的治理修复;治理场地地处城市周边、近期拟再开发用于商业用地,且地块所有者治理积极性高的场地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已关闭的有色金属冶炼、化工、钢铁行业、锰业、焦化、电镀等行业企业用地的治理修复;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开展符合《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DB43/T1165-2016)的重污染农用地土壤转移至建设用地或工矿场地覆土的试点;农用地限非镉污染土壤修复治理试点(常德先行区除外)。
 
3、支持常德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开展土壤优先保护试点。
 
(四)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优先支持已通过国家竞争立项的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5-2017)中的项目,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应已纳入湖南省重金属污染治理“十三五”规划项目库,且对照“十三五”减排目标,能够形成减排量。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和国家竞争立项以外的历史**固废治理项目每个市州合计不超过5个项目。
 
三、申报方式和申报材料
 
(一)申报方式
 
各市州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项目(含所属市、县、区)进行初审后联合汇总上报。
 
(二)申报材料
 
1、市州环保、财政部门申报文件。申报文件为市州环保、财政部门联合申请专项资金项目的文件及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2、项目申报材料。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申请报告、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生产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同时提供相应许可证复印件)、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项目实施方案(或技术方案)、土壤污染场地调查表(仅要求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等。以奖代补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申请报告及其他资料,其中,电力超低排放改造和小火电(含锅炉)除尘脱硫脱硝设施改造以奖代补项目应分别提供省级、市级环保部门验收文件,燃煤小锅炉淘汰(含清洁能源替代)以奖代补项目提供原淘汰燃煤锅炉使用许可证(或登记证)及当地环保部门现场监察记录。申报材料按单个项目装订成册,勿使用各种活页夹。
 
四、其他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时效性负责,各市州应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和筛选,择优上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项目申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减少所在市县项目申报数量。
 
(二)申报补助资金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提供项目技术方案。
 
(三)项目单位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近两年内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四)申报补助资金项目应前期工作落实,责任单位明确,目前已动工或能在2017年启动建设,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1年,治污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一般不超过两年。
 
(五)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六)所有申报材料纸张统一为A4(双面印刷),同时提交纸质和电子版(仅对附件表格要求)两种形式,由市州分别报送省环保厅规划财务处(纸质一式2份)和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纸质1份)。省财政厅、省环保厅不受理项目单位和县级财政、环保部门自行报送材料。
 
(七)申报时间。2016年11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八)联系方式
 
湖南省环保厅规划财务与国际合作处
联系人  赵 凯           电话  0731-85698061,
邮箱:zen85698057@163.com
湖南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联系人  李志平          电话  0731-85165150,
邮箱:财政厅内网邮箱